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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爱犬遭祸谁之过?

来源: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5-15 09:50 浏览次数:444次

近年来人与动物的关系愈加密切“汪星人”“喵星人”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伴侣宠物带给人们欢乐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事故和纠纷当爱犬遭祸谁来承担责任?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两夫妻陈某、徐某带领饲养的宠物狗在路边遛弯,此时玄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到六里坪镇油坊坪村路段时(三叉路口处),因操作失误将夫妻俩的宠物狗撞死。事故发生后玄某报警,由于交警未就本次事故出具责任认定书,双方就责任划分及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两夫妻遂将玄某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万元。

陈某、徐某方:“你撞死的不仅仅是一只狗,更是我们老两口的家庭成员,你必须赔偿道歉!”

玄某方:我又不是不愿意赔!你们买这只狗只花了1300块,凭什么要让我赔1万?”

玄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案涉车辆在我公司仅投有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超出部分我公司不予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事发路段在农村路段(三叉路口处),玄某在驾车时未能充分注意道路状况避让案涉宠物狗,导致宠物狗被撞死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原告两夫妻未举证证明事发时自己正牵着狗绳、尽到了对宠物狗的管理义务,也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庭酌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此外,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且玄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仅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的部分则需由玄某承担。

结合案涉宠物狗的饲养费用,且考虑到宠物狗对二原告在精神方面的慰藉,法庭酌定宠物狗的价值为4000元。最终,法庭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理赔2000元,剩余2000元的损失由二原告及被告各自承担50%。

法官提醒

宠物为饲养人带来快乐的同时,饲养人也有义务照顾好、约束好宠物,避免宠物伤人,亦避免宠物被伤害。养宠人士应当遵照饲养宠物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养宠,特别是在公共区域,应使用牵引绳等工具避免宠物进入机动车道或引发意外事故。如因饲养人未尽管理义务造成宠物发生事故,则饲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安全、规范驾驶始终是驾驶员的应尽之责,特别是转弯、途经人行横道、穿插人群行驶等特殊情况,一定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路况。如因驾驶人未尽谨慎驾驶义务,未能对出现的宠物及时避让,也应当对事故承担一定责任。只有大家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文明规范,才能更好的避免侵权事故的发生,实现养宠与文明的和谐统一,“汪星人”与“铲屎官”的双向奔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